西 南 大 学 文 件
2014〕97号
关于修订《西南大学本科教学事故认定
及处理办法》部分条文的通知
各单位:
因学校实行绩效分配制度改革,教职员工津贴的组成及名称均发生变化,《西南大学本科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西校〔2012〕375号)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关于扣发业绩津贴的规定已无法执行,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现将相关条文修订如下:
第十一条 一般教学事故,在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内通报批评,扣发事故责任人一个月绩效津贴b部分的1/3,取消其本年度评优资格。
第十二条 严重教学事故,在全校内通报批评,事故责任人在所在单位内进行自我检查,扣发事故责任人一个月绩效津贴b部分的1/2,取消其本年度评优和申报高一级技术职务的资格;当年本科教学工作考核不合格。
第十三条 重大教学事故,在全校内通报批评,扣发事故责任人一个月绩效津贴b部分,取消其2年内评优和申报高一级技术职务的资格;当年年度考核不合格。情节特别严重者,学校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或解聘。
修订后的条文即日起施行。原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之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西南大学
2014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