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大学文件
2014〕400号
关于印发《西南大学
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
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
《西南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西南大学
2014年9月10日
西南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
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生)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加大拔尖创新人才选拔培养力度,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维护公平竞争环境,根据教育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教学〔2006〕14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3〕8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办法的通知》(教学厅〔2014〕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免试,是指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本科毕业生不必经过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的初试,直接进入复试;所称推荐,是指普通高等学校按规定对本校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进行遴选,确认其免初试资格。
第三条 学校成立由主管校领导牵头,各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专家教授代表等组成的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选拔、推荐工作;各学院(部)应成立由有关负责人和教师代表组成的推荐工作小组,落实集体议事和集体决策制度,具体实施本单位推荐工作。
第四条 推免生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制定科学、规范、明确的推荐标准、接收标准及公开透明的工作程序。
第五条 对推免生申请者应做到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推荐选拔。在对其平时学习和科研能力综合测评基础上,突出对创新精神、创新能力和专业能力的考查。
第二章 推 荐
第六条 确定推免生名额依据:
(一)教育部批准下达我校当年推免生的推荐总指标数。
(二)当年应届本科毕业生数。
(三)适当考虑学校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和上年指标使用情况。
第七条 学院(部)不得擅自将推免生名额跨院(部)使用,不得以推免生工作为由进行本硕连读宣传。
第八条 推荐、接收工作在时间上分为互不交叉的两个阶段。推荐工作统一于每年的9月25日前结束,推荐工作结束后启动接收录取工作,接收录取工作统一于每年的10月25日前结束。推荐阶段招生单位不得进行与考生签订接收录取协议等接收阶段工作,接收阶段不得开展推荐工作。被确定的推免生如果无招生单位接收或本人放弃,则该生推免生资格作废,名额不得转让。
第九条 报名推免生的条件:
(一)学校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录取的应届毕业生(不含专升本学生)。
(二)具有高尚的爱国主义情操和集体主义精神,社会主义信念坚定,社会责任感强,遵纪守法,积极向上,身心健康。
(三)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成绩优秀,所有必修课程无补考记录。
(四)品行表现优良,无任何违法违纪受处分记录。
(五)除上述4个条件外,学生尚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校期间,获得国家级以上科技创新或某单项(全国大学生挑战杯、数学建模和电子设计竞赛,下同)一等奖,或获得艺术类国家级以上比赛个人项目一等奖,或获得体育类国家级(全运会、大运会、锦标赛,下同)以上比赛个人项目前三名。
2.全国大学外语四级考试在425分(710分制)以上,或小语种四学期平均成绩在90分(百分制)以上,综合积分排名在本年级本专业前40%,经学校批准开设的创新班综合积分排名在班级前60%。艺体类招生专业学生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在365分以上,或通过重庆市英语应用能力考试,或小语种四学期平均成绩在80分(百分制)以上,综合积分排名在本年级本专业前50%。含弘学院按毕业班级学生数的70%下达推免指标,学院具体制定推荐规则。
第十条 各学院(部)不得对本院(部)推免名额限制学术学位与专业学位报考类型,不得自行设置留校限额或名额。
第十一条 推荐工作程序:
(一)学校制定年度推荐工作实施方案,于推荐工作启动前在全校公布。
(二)学院(部)制定本学院(部)的实施方案。
(三)符合推免条件的学生,向所在学院(部)提交申请,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四)学院(部)按照规定进行综合测评,择优确定初选名单报教务处。
(五)学校审定推免研究生名单,统一公示10个工作日。
(六)报重庆市考试院审查,取得推免资格的学生,学校不再推荐就业。
第十二条 推免生(含推免硕士生和直博生)资格审核确认、报考、录取以及备案公开等相关工作,均须通过教育部建立的“全国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信息公开暨管理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推免服务系统”,是推免工作统一的信息备案公开平台和网上报考录取系统,网址:,)进行。最终推免生名单以“推免服务系统”备案信息为准,未经推荐高校公示及“推免服务系统”备案的推免生无效。
第十三条 综合积分=学习成绩积分×80% 奖励积分×20%。
(一)学习成绩积分为学科基础课、专业发展必修课和实践环节课的平均成绩(所有课程成绩均不计重修成绩)。
(二)奖励积分按如下规则进行:
1. 学生在校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计奖励积分6分:
(1)获得国家级的科技创新或某单项二等奖1项;
(2)获得艺术类国家级比赛二等奖1项;
(3)获得体育类国家级比赛前3名1项;
(4)以第一作者在学科级刊物发表学术论文1篇;
(5)取得发明专利1项。
2. 学生在校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计奖励积分4分:
(1)获得国家级的科技创新或某单项三等奖1项;
(2)获得艺术类国家级比赛三等奖1项;
(3)获得体育类国家级比赛第4名1项;
(4)省级科技创新及某单项一等奖1项;
(5)以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篇;
(6)实用新型设计专利1项;
(7)全国优秀标兵。
3. 学生在校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计奖励积分3分:
(1)获得省级的科技创新或某单项二等奖1项;
(2)获得体育类国家级比赛第5名1项;
(3)国家大学生创新实验计划项目或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第一主持人。
4. 学生在校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计奖励积分2分:
(1)以第一作者在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发表论文1篇;
(2)获得体育类国家级比赛第6名1项;
(3)省级优秀标兵。
5.国防生完成军政训练计划,年度军政素质考核均达到合格以上的,加1分;获得过校级及以上优秀国防生或优秀国防生干部加2分;获得过校级及以上优秀国防生标兵加3分;三类加分只取最高一类,不累计。
6.同一类奖励只记最高级别奖励积分(如发表多篇论文,积分时只记分值最高的一篇),不同类别成果奖励积分可以累加。
7.成果认定有关说明:
(1)成果以实际取得的成果为准,录用通知和处于公示阶段的成果不予认可;
(2)积分成果若为多人完成,只对第一成果拥有人进行加分(体育比赛除外);
(3)成果截止时间为当年8月31日。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推荐学院(部)是推荐工作的责任主体单位,开展推免工作要切实遵守推免政策,严格按名额推荐,规范工作程序。凡违反规定开展的推荐工作和作出的承诺,一律无效。
第十五条 学校将推免生政策规定、有关推免生资格、录取信息、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等进行公开。
第十六条 学校将推免生工作中的学生申诉纳入校内申诉渠道。
第十七条 推荐学院(部)未按本办法执行的,学校将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通报批评、减少推免生名额、取消学院(部)推免资格并追究直接主管和直接责任人员责任等处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依法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西南大学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