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大学文件
2015〕412号
关于印发
《西南大学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
《西南大学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西南大学
2015年9月16日
西南大学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教育工作者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化教学改革,加强教学建设,强化教学管理,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根据国务院《教学成果奖励条例》精神,结合我校教育教学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教育教学成果是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人才培养目标已产生显著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教学成果奖授予在高等教育教学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果的集体和个人。
成果范围
第三条 教育教学成果主要包括:
1. 在转变教育思想,更新教育观念,调整专业结构,改革人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教学内容及其相关的教材,创新教育教学方法,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提高教育质量等方面的成果。
2. 在组织教学工作、推动教学及教学管理改革,加强教学建设,开展质量保障与监控,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机制,实现教学管理信息化等方面具有创新性和推广价值的成果。
申报条件
第四条 凡在我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不含校外兼职人员)的教师,在学校教育教学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果的集体和个人,均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西南大学教育教学成果奖。
第五条 申报西南大学教育教学成果奖的个人或集体的主要成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为人师表。
2.直接参加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全过程,并做出主要贡献。直接承担高等教育教学工作(含教学管理、教学研究和教学辅助工作),一般要有连续三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教学工作经历。
3.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是在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践的全过程中做出主要贡献的基层单位。
4.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人一般不超过5人,主要完成单位一般不超过3个。
5.成果经过2年以上的教育教学实践检验。
申报程序
第六条 申报西南大学教育教学成果奖的单位及其个人,须由所在单位统一向学校推荐。两个(含)以上单位或个人完成的成果,通过第一主要完成单位或第一主要完成人申报。
第七条 西南大学教育教学成果奖实行逐级推荐制度。
1.校级教学成果奖从学校各有关单位推荐的成果中经评审委员会评议产生。
2.推荐重庆市级教学成果奖在重庆市下达的限额范围内从校级一等奖中择优推荐。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学校主管部门负责校级教学成果奖的组织实施工作;核查推荐成果的推荐书及相关材料,对推荐材料中存在的疑点问题,提出核查意见。
第九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学科专业建设委员会负责教学成果奖的评审与推荐。具体负责审查学校主管部门提出的核查意见,审定评奖成果资格;负责成果奖的评审;提出推荐重庆市级成果奖的建议;对教学成果奖励工作有关事宜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评审规则按《西南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西校﹝2014﹞381号)和《西南大学学术委员会学科专业建设专门委员会》(西学﹝2015﹞1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异议制度
第十一条 学校教学成果奖评审实行异议制度,评审结果予以公示,异议期为15天。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评审结果有异议,可自公示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提交学校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异议由学校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处理。对产生异议的成果,通知推荐单位,由推荐单位负责核实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情况属实者,取消其获奖资格。
第十三条 教学成果奖的奖金,归获奖者个人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
第十四条 获奖成果记入获奖者的个人档案,作为评定职称、晋级增薪、评优评奖、绩效考核等的重要依据。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西南大学优秀教学成果奖励办法》(西校〔2007〕174号)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