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大学文件
2015〕415号
关于印发《西南大学本科学生
课程成绩认定与学分转换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
《西南大学本科学生课程成绩认定与学分转换办法》已经学校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西南大学
2015年9月16日
西南大学本科学生
课程成绩认定与学分转换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校人才培养质量,规范学生成绩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下情形:
1.交换生(是指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学院、学部或其他机构选拔,经教务处确认赴其他大学交流学习的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在读学生)赴其他大学修读课程;
2. 学生学籍异动与辅修专业。
第二章 交换生
第三条 交换生赴其他大学为短期学习,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四条 交换生在交流学习期间,应尽可能修读与本专业教学计划相对应的课程。学生申请交流学习前,须充分了解所申请学校相应学期的课程设置,对照所学大类或专业的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妥善安排自己的学习。
第五条 学校承认交换生在交流学校所修的全部课程。交换生选择下列方式之一申请学分转换。
(一)课程学分对应转换。学生在交流学校修读的课程,原则上学分、学时、内容相同或相近的课程可以转换(学分数误差不超过2)为我校课程,一门课程只能认定为我校相应的一门课程。课程认定和转换需相应的任课教师审核同意。
(二)同期课程学分整体转换。学生在交换学期,我校同专业同年级所开必修课全部认定,选修课由学生根据我校培养方案自行选择认定,但我校培养方案中所列的核心课程必须修读,不能转换。转换的所有课程按成绩单上平均成绩记载,最高不超过89分。
第六条 交换生因交流而落下的课程,可在交流学习结束回校后进行补修,选课后经任课教师和学院(部)批准可申请免修,但须依规参加考试。
第七条 交换生在交流学校修读的课程,与我校教学计划中将要开设的课程相同或相近的,该门课程可以申请课程学分对应转换而不参加整体转换。
第八条 学生应修的思想政治理论课、学年论文、毕业论文、毕业实践等课程学分须在我校获得。
第九条 交换生在对方学校交流学习期间所取得学分参照我校学分与学时的对应关系予以认定。
第十条 经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或其他机构派出、教务处审核同意,学生暑期到境外参加1个月以上社会实践的,可认定为创新实践学分,记2学分。
第十一条 成绩记载转换方法
(一)对方为百分制计分时,直接登载成绩;
(二)对方为a、b、c、d、f五等记分时,按a:90、b:80、c:70、d:60、f:40进行转换;
(三)对方为a 、a、a-、b 、b、b-、c 、c、c-、d 、d、d-、f 、f记分时,按a :95、 a:90、 a-:85、b :84、b:80、 b-:75、c :74、 c:70、 c-:65、d :64、d:60、d-:55、f :50、f:40进行转换。
第十二条 其他计分形式,由教务处与相关学院(部)确定。
第十三条 交换生学习结束返校后,在新学期开学后第一个月内完成课程认定与学分转换申请手续,逾期不再办理。
第十四条 课程认定和学分转换须一次性完成办理,已修过的课程不论是否合格均不能转换。
第三章 学籍异动与辅修专业
第十五条 在读学生在下列情况下可申请成绩认定与学分转换:
(一)主修专业必修课程与辅修专业课程名称相同或相近的,可申请认定为辅修专业课程的成绩与学分;
(二)学籍异动前、后课程名称相同或相近的,可申请转换为异动后专业的课程成绩与学分;
(三)辅修专业课程成绩,可申请转换为主修专业的通识教育选修课程成绩。
第十六条 转换前课程学分数和学时数必须等于或高于转换后的课程学分数和学时数。符合转换条件的课程,学校予以自动免修免考。
第十七条 学籍异动学生,应在新学期开学到新学院报到后一个月内一次完成课程认定与学分转换,逾期不再办理。
第四章 办理程序
第十八条 学生网上提交申请并打印→学生持我校或对方学校成绩单原件向学院(部)申请→任课教师具体认定→教学院(部)长审核→教务处审定、登载成绩、存档备案。个性化选修课程认定申请参照办理。
第十九条 所转换的我校课程学分学费不予减免。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即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西南大学交换生赴其他大学修读课程成绩认定与学分转换办法》(西校〔2013〕272号)、《西南大学本科学生课程成绩转换办法补充规定》(西校〔2009〕443号)同时废止。